时间: 2024-04-19 05:55:17 | 作者: 环球直播app
产品概述: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回到正常状态,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2018年6月24日下午16时35分,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发生一起模架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目前直接经济损失213余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披露实施工程单位组织不规范制度不落实、劳动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实施工程单位中天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生产经理、项目安全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劳务分包单位丰和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出现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间接原因包括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17年3月28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检查时发现木垒县滚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未载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晶鑫硅业有限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作假,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公司液氨库区、氢站、油库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分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6万元。
2015年5月,某安监局接到该区A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人员在冲压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5月14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伊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按照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复查时,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仍未按要求做整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是典型的因为不到位被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联的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联的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升,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认识是安全之魂。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覆盖到全员、全组织、全过程,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使安全生产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风控是安全之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的前提与价值所在,要加强上下贯通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管控的预见性和穿透力。
制度是安全之本。要紧密结合实际,将安全生产融入公司制作经营各环节,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传导理念、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学习宣贯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升依法依规治企能力。
措施是安全之根。要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充分运用工程技术方法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大科技兴安工作力度,快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赋能。狠抓安全措施落实,严格全过程监督、全周期追责。
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风险隐患。要规范培训标准,将有效刚性培训到位作为从业人员准入的先决条件。积极探索推广更加科学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基层一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资源配置是安全生产的前提。要加强管理权限、专业人才、技术装备等要素的资源配置,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性能条件达标。严格承分包商准入和过程管控,落实实名制管理和自有员工对分包作业实施监管。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生产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职安全监管队伍。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组织建设必须到位,各级安全管理的人要系统提升综合能力、专业能力。强化生产、技术、保障等各部门安全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厘清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管理和责任界面,做到权责清晰、务实高效。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监管是安全之眼。要遵循“全过程、全方位、全周期”规律,突出“点、线、面、体、质”五方面结合,做到监督检查“动态化、全覆盖、无死角”。安全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反违章法定责任,持续开展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违章违规执纪问责。
奖惩是安全之闸。要坚持“零容忍”促“零违章”保“零事故”高目标追求,严肃生产安全事故和违规违章行为问责追责。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要把握基层、基础这两个重心,构建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一厂出事故、万厂万人受教育”。要搭建自上而下的交流平台,强化经验成果总结提炼、学习借鉴。加强事故教训警示通报,深挖事故最终的原因,严防同类事故再次或多次发生,严控常见病与多发病的发生。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重要一环。要以项目文化为载体,以安全文化为主导,突出“生命至上”的道德文明,深化“珍爱生命”的价值认同,用文化纠正安全生产的思想偏颇、理念障碍、行为惯性,纲举目张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系统性、适应性变革,持续播种安全文化基因。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一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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