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中心 > 自动抛光机

“铁拳”出击!江西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五批违法案例曝光!

时间: 2024-06-28 12:12:26 |   作者: 环球直播app

产品概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一、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按摩服务中心虚假宣传及无证销售保健食品和II类医疗设备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按摩服务中心虚假宣传及无证销售保健食品和II类医疗设备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按摩服务中心涉嫌向老年人推销“紫薇星”产品时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发放含有“榜样品牌,紫薇星……健康必须,角鲨烯……”“尿酸偏高,白蛋白……放疗化疗,白蛋白……”“……喝了蛋白抢前六,防癌补氧角鲨烯……”等宣传内容的宣传单及在店内悬挂含有上述宣传内容的宣传板,经报批准,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组织老年人群到店体验的形式进行宣传、销售其经营保健食品、II类医疗设备的行为,属虚假宣传及无证销售保健食品和II类医疗设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涉老食品、保健食品炒作概念、夸大宣传,将食品、保健食品被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普通食品打着“保健食品”的幌子等乱象层出不穷。部分商家通过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体验式营销等方式向老人兜售高价保健品,不少老年人被骗,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此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养老领域商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守住了群众的“养老钱”和生命健康。

  二、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儿童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8月,崇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扬眉镇某专卖店涉嫌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儿童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扬眉镇某专卖店开展燃气灶具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入口处摆放有待售的儿童自行车4辆,在车身及儿童自行车使用手册未见3C认证标志,没有取得强制性认证。上述儿童自行车是属于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04月28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十五大类81.童车类产品(2201)儿童自行车,均需取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3C认证证书且车身及儿童自行车使用手册未见3C认证标志。经请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中待售的儿童自行车在2022年4月从赣州贸易广场购进,因是清仓处理产品,未保存票据,自述购进儿童自行车4辆,进价50元/辆,售价60元/辆,尚未售出。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认定无获利,涉案货值24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儿童自行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具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是为儿童生命安全起到极大的重要保障作用,保障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重中之重。二是对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经营者在进货查验时注意产品外包装,对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进行查验核实。三是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有关产品强制性认证方面的知识科普及法律科普,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四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采购时能够正确理解产品标识,不会产生误解。

  2022年7月,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70.48元、罚款331323.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开展电线电缆及建材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混凝土时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一致,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遂于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设计配合比报告组织生产,为节约成本擅自更改C25生产配合比(未经认证),2021年-2022年期间销售的混凝土(C25强度)单方水泥用量超出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及DB36/T1160-2019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明确了胶凝材料调整时控制在百分之五之内”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未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设计强度等级:C25)生产商品混凝计2083.99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828308.75元,违法所得共计11570.48元。当事人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品混凝土是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的混凝土一旦流入市场并投入使用,易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惩此类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7月,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液化气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发现当事人对已报废的气瓶进行了充装(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使用期限8年),2022年5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类重腐蚀气体,经高压降温液化成无色挥发性液体,易燃、易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严格使用时间和检验期限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进行充装,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损失。故加强加大对液化气充装单位检查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使用安全。

  2022年8月,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鞋业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鞋业店宣称其售卖的鞋子“具有促进血液循环、排寒袪湿、打通微循环、改善睡眠等养生功效”,经初步核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鞋子、皮带等一般商品,其合伙人之一李某某通过“抖音”短视频发布了若干所售产品的宣传视频,宣称其销售的鞋子和腰带等产品具有促进血液循环、排寒祛湿、打通微循环、改善睡眠等养生功效,而实际上该款产品并不具备上述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依法查处和曝光有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防骗意识,捂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轻信商家的宣传。

  六、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五金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案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五金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赣州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卷、成阳环保聚氯乙烯通用软电缆4卷、鑫万通电线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5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开设有“联圆世家家具官方旗舰店”,主要从事家具产品销售,并在当事人的店铺运营方名清办公电脑内桌面文件发现《4月拼多多联圆世家放单明细》刷单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3日,共55条刷单记录,补单金额总计59587元,支付佣金1360元,补单金额加支付佣金共计60947元。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为了提升其网店的商业信誉并虚构交易(刷单)提高商品的销售量、排名来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柴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649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有1集装箱式储油罐,正在对外销售柴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0#柴油进行抽样并送至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4月28日,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该柴油油品硫含量不符合GB19177-2016标准,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不合格柴油为当事人于3月28日,以7800元/吨的价格从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购进2吨柴油,存储在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放置的储油罐中,以6.9元/升的价格并对外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16560元,获利9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柴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8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钢材店生产销售不合格热轧光圆钢筋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光圆钢筋(型号:Φ8mm;生产日期:20220308;生产单位:广东国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样品直径及允许偏差、重量及允许偏差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要求。2022年7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W22JC0875)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光圆钢筋(型号:Φ8mm;生产日期:20220308;生产单位:广东国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从赣州市品豪建材有限公司购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4.098吨,购进价4150元/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热轧光圆钢筋是当事人通过钢筋拉丝机和调直机加工的,共加工1吨,已全部销售,销售给附近的村民建杂房用,加工好价格为4150元/吨,销售价4200元/吨,获利50元,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购进的热轧光圆钢筋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热轧光圆钢筋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超拉的钢筋无法保证建筑的质量安全。钢筋拉长变细,其性能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破坏了钢筋的延伸钢筋拉细性,也就是说钢筋变脆了,这对建筑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抗震方面:楼房在受到地震等巨大外力作用时,伸张力强的钢筋会随建筑的变形被拉长,从而延长建筑物倒塌的时间,为建筑里的人争取更多的逃生时间,而被过度冷拉变脆的钢筋,在受到地震等巨大外力时会突然断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此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市某学校违规穿着、使用、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20.85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