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02 21:54:15 | 作者: 环球直播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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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树牢以人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写入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出台《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习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在昆明实践的补充和细化,有利于通过法治方式补齐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有利于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层。
1.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第三条第一款)。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贯彻新思想新理念(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例》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少数”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第九条、第十条)。在安全风险管控方面,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整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并且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第十一条)。为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且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规定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事项,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6.强化危险作业风险防范(第十二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易发生事故,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辨识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严格内部程序审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专门人员”不限于安全管理人员,但应当具备现场管理的能力,具备危险作业按照操作规程做相关操作,并落实安全措施的能力。作业人员一定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第十三条)。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与应急预案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并且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保证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强化发包、出租行为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实践中,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很多,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规模、复杂程度、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很多法律中对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相关资质,甚至对同类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其复杂性、危险性业划定了不同的资质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并没有免除,为保障生产安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发包单位或出租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签订确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协议,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两种存在形式:其一,专门的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二,以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条款的形式存在,即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关于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约定。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三部分内容: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要求。
9.强化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单位出租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子质量安全,对房子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出租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0.从业人员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单位的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因此,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以防止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单位的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1.从业人员权利和紧急撤离赋权保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观的感受。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等的权利,有利于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受法律保护。
12.强化政府职能作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做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4.强化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建设(第五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15.完善监管体制和规范监管行为(第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方式、内容和频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16.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第十七条)。适应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力量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17.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第十九条)。在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规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18.强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19.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规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人防”,更要“物防”、“技防”,针对各行各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企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和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20.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第十八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核查属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1.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建设(第二十一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职工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依法行政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